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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案例】房屋被强拆后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2016-08-08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zaiminglaw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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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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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是北京市前门附近一被拆迁户,有一处平房,一家人安居乐业,其乐融融,长期在此居住。2015年7月上旬,在任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屋被拆迁方强行拆除,房间内的物品被洗劫一空,不知所踪。任女士找拆迁办理论,拆迁办拒不承认是他们拆的。


房屋被强拆后,任女士当即报了警。前门派出所出警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声称拆迁纠纷派出所没有管辖权,让任女士找拆迁办,至今未予立案。


房屋遭遇强拆后,没人承认,公安机关又不立案,任女士感觉走投无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拆迁维权律师段福惠为自己维权。2016年1月21日,段律师与任女士一同到前门派出所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


段律师要求该派出所出具出警记录。民警答应去找,但是上楼找了两次均称未找到,并声称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没在,你们这个事情到底还是拆迁的事情,你们去找拆迁办吧。看来,民警根本就是不想给出警记录。此刻,任女士夫妇质问民警,那我们找谁去?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房间内所有的物品,都被他们弄走了。该民警又以娴熟官话、外交辞令表示拆迁事宜他们派出所不管,拆迁纠纷是由拆迁办直接管的,以此推卸自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之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任女士一家合法的房产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悄无声息的强拆了,未经过任何拆迁补偿安置的谈判,这已涉嫌违法,基于任女士合法房屋被强拆和合法财产被哄抢的情况,人民警察具有保护的神圣职责。派出所民警顾左右而言他,置实质问题而不顾,一再推卸自己的责任。段律师向其表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但是当时报警后,出警的民警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出具。我们今天过来是来了解案件进程的,是否立案,是否破案?


听了段律师的这番话,民警的态度开始变得缓和,并约拆迁公司的负责人与任女士第二天下午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此时我们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继续要求公安机关履职,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事后任女士夫妇向段律师询问:派出所不尽它的相关义务,该怎么办?段律师表示:房屋被非法强拆后,拆迁户报警,警察不出警、延迟出警或出警后不予立案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这种情况,并不见得没有头绪、维权无路。此次来派出所调查取证,要求其出具出警记录回执,并非势在必得,但能藉此机会向该派出所施加压力,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该派出所也必定会向拆迁部门反映,拆迁方能与被拆迁户协商,这样我方的意愿也就实现了。毕竟事件的本质最终还是一个拆迁补偿的事情。通过借力打力的方式,迫使相关部门作出诚意表示,与当事人回到谈判桌前,进行平等的协商,这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情况。


很多拆迁户在房屋遭到非法强拆后,认为公安机关和拆迁方都是站在同一立场,认为报警没有用,所以就不报案,或者对报案后警察不出警、出警后不立案的情况不再追究,这样就失去了很多维权机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便是因为拆迁引起,公安机关也不应因此推卸自己的责任。这个时候,作为被拆迁人就应理直气壮的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难以推卸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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